近日,一起因情感挽回心理咨询服务引发的合同纠纷在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成功得到调解。消费者赵某为挽回恋情支付4000元购买某公司“婚恋服务”,因服务效果未达预期要求全额退费遭拒,诉至法院。审理中,承办法官创新采用“情感疏导+法律阐释”双轨模式,最终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被告当场退还合理费用,纠纷圆满解决,体现了司法裁判的温度与智慧。
据案情介绍,赵某遭遇情感危机后,为挽回恋情,与某心理咨询公司签订《婚恋服务协议》,支付服务费4000元,约定由该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修复关系。然而,经过2个月的服务,双方的关系仍不能恢复。赵某认为服务未达目的,要求心理咨询公司退还全部费用遭拒后,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据了解,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情绪激动,坚持认为被告公司的服务无效,未能实现挽回恋情的目标,理应全额退费。而被告公司则辩称,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咨询服务,认为情感问题有很多主观因素,公司已经尽最大可能履行了义务,赵某的退费要求没有依据,坚决不予认可。双方各执一词,争议焦点在于服务效果是否达到合同目的以及合同义务履行情况。
承办法官注意到,赵某尚未走出情感困扰,又卷入诉讼纠纷,情绪激动,状态疲惫。若仅机械适用合同条款裁判,不仅难以平息赵某的情绪,还可能让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无法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法官决定从情感疏导和法律阐释双管齐下。一方面,单独与赵某沟通,耐心听其倾诉,疏导其因情感挫折产生的激动情绪,向其释明情感问题具有主观性,心理咨询服务仅能提供专业指导与帮助,无法承诺必然挽回成功,引导其理性看待服务效果与预期目标的差异。另一方面,向被告公司指出,在服务宣传过程中,若存在模糊表述,容易引发客户对服务效果的过高期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更加注重对客户的预期管理,明确告知服务的局限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经过法官的耐心倾听和释法析理,赵某心中积攒许久的负面情绪得到了宣泄,逐渐从悲伤和压抑中走了出来,也对法律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逐渐理解了情感服务的特殊性,被告公司也认识到自身在服务沟通中的不足,愿意就赵某的合理诉求进行协商。考虑到被告已实际提供了部分服务,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公司当场向赵某退还合理费用,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据介绍,此案中,法官既关注当事人的情绪疏导,又注重厘清权利义务边界,不仅高效化解了纠纷,更让双方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公平公正,切实维护了司法公信力。
记者:李震 编辑:韩璐莹 校对: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