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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直播顾客用餐,有网友称很烦 律师:公共场所非无隐私 直播需对方同意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8 14:11:00    

近日,有网友发帖反映,某餐饮店在直播时,拍摄到了顾客用餐的画面。网友觉得不适,表示不想再去该门店用餐。此帖发出后,引起了热议。有网友表示“很烦这类直播行为”,“想宣传店铺,摄像头对准店铺里的菜就好了”。

网友表示对门店直播顾客用餐的行为感到不适

4月25日,该门店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门店直播是展示店内实际经营情况,大概是从四月初开始直播,起初是偶尔开播,但在平台活动的鼓励下,最近半个月几乎每天都会直播,直播间会挂团购链接,“效果不错”。

“我们直播的视角还是很高的,类似于一个监控画面。”工作人员说,之前门店没有收到“直播侵犯隐私”的投诉,也确实没有考虑到可能会侵犯隐私。“如果有人反映,肯定会换个角度,拍我们自己就可以了。”他表示,接下来会重视直播问题,改进直播角度。

4月28日上午,记者在该门店直播间看到,直播镜头不再对着顾客,改为拍摄门店员工的工作画面。

在餐饮店等公共场合直播,拍摄到顾客面部,是否有可能对顾客构成侵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公民置身于公共场所内,其个人隐私的公开限度应当有时空的局限性。公民在一定场所内行使个体公共性的表达,不等于其已经默认个人状态可以被其他途径在自身不可控制的范围内传播。公共场所并非无隐私,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活动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赵良善介绍,我国《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此外,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框定了对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保护。

赵良善认为,直播者是否侵权,核心判断因素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是否侵犯知情权。如果直播者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他人在不知情情况下被动参与直播,虽然人们可能默认自己处于一定的公开视野中,但这并不意味着直播者可以随意将其纳入直播范围而不告知;二是是否取得权利人本人同意,即使权利人知晓自己被直播,但如果直播者未经权利人同意,将其肖像、隐私等用于商业宣传、吸引流量或其他不当目的,依然构成侵权,最常见的是侵犯隐私权或肖像权等。

具体到本事件,赵良善认为,餐饮店为招揽生意而直播顾客用餐画面,且未经顾客许可,餐饮店显然构成对顾客肖像权、隐私权的侵犯。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如果直播中清晰展示了顾客的面部等可识别特征,且能够让他人明确识别出是特定的个人,用于商业直播等目的,则可能侵犯肖像权。若直播内容涉及顾客不愿让人知道的信息,让顾客感到自己的私人空间被不当侵入,就侵犯了隐私权。

付建还表示,顾客在店内用餐、结账等行为属于个人的活动,即使在公共场所,也有一定的隐私期待。

红星新闻记者 王语琤 实习生 王靖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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