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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餐醉亡同桌11人被索赔77万,法院:8人不侵权,其余3人共赔20万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18 09:12:00    


近日,云南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聚餐饮酒致人死亡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2023年12月14日,朱某丙(1996年出生)与11人聚餐共饮酒约3500毫升,结束后因饮酒较多,被安排找酒店休息。后朱某丙被发现无法叫醒,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等,血液中乙醇成分达461.34mg/100ml 。

2025年1月,朱某丙家人将11人诉至法院索赔77万余元。法院细致调查后认为,同桌8人不构成侵权,另外3人未尽到照看义务,存在过错情况,合计赔偿近20万元。

男子聚餐饮酒后身亡,同桌11人被索赔77万

2023年12月14日,朱某与其堂弟即朱某丙、表弟左某一同来到昆明市呈贡区。当日12时许,朱某邀约李某丁、熊某、柳某等人于当晚到位于昆明市呈贡区某餐馆聚餐。当日18时许,朱某丙等12人如约在该餐馆聚餐,并饮酒约3500毫升,其中李某丁、柳某、钱某未饮酒,其余人员均饮酒。

当日20时30分许,聚餐结束。因朱某丙饮酒较多,朱某让李某丁驾车找酒店让朱某丙休息;朱某与左某共同打车前往位于昆明市某酒店的酒吧。当日20时55分,李某丁驾车携朱某丙前往酒店,朱某丙不愿入住。后朱某打电话给李某丁称,如果朱某丙不愿休息,就与朱某丙一同前往酒吧。李某丁遂驾车携朱某丙前往酒吧。

当日23时20分左右,李某丁驾车来到酒店停车场,朱某丙不愿上楼。李某丁电话联系朱某后,朱某表示让朱某丙先躺着,将车窗开个缝隙。李某丁打开车窗,留朱某一人在车辆后座后,前往酒吧找朱某。

2023年12月15日1时左右,李某丁准备离开,朱某遂让李某丁查看一下朱某丙;李某丁到车上查看朱某丙时,发现无法叫醒朱某丙;李某丁遂上楼通知朱某,二人共同下楼;朱某随即拨打120,并打电话让左某下楼;朱某在急救人员的电话指导下对朱某丙实施心肺复苏,朱某丙随后被救护车送往昆明市某某医院抢救;朱某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死亡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呼吸衰竭、严重酸中毒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2023年12月15日,原告朱某向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金碧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同行人员进行了调查。2023年12月26日,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向原告朱某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朱某丙非正常死亡案,经调查,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12月28日,金碧派出所出具《尸体处理审批表》,该审批表载明,朱某丙送检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每100毫升461.34毫克)。

8人不构成侵权,其余3人合计赔偿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各被告陈述的事实,被告熊某、被告杜某、被告柳某、被告马某、被告王某、被告李某、被告钱某、被告普某在与朱某丙聚餐期间,除了正常“敬酒”外,并无劝酒、灌酒等不当行为,也不存在应救助而未施救的情形。朱某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可能对身心造成不利后果,并做到适量饮酒。所以,以上8人不构成侵权。

被告朱某、被告左某、被告李某丁等3人作为共餐及同行者,明知朱某丙醉酒,却未尽照看及救助义务,致朱某丙无人照看延误抢救时机,应承担次要责任,合计赔偿近20万元。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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